维康药业涉信披违规面临处罚,部分股民可索赔损失!

维康药业涉信披违规面临处罚,部分股民可索赔损失!

hyde0258 2025-06-30 装修常识 2 次浏览 0个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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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5年06月28日,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证监局<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>的公告》。因维康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。

  违法事实

  浙江证监局经调查认定,维康药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:

  1、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

  案涉期间,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、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,经工程设备商后,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,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。2020年、2021年、2022年、2023年 1-6 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,811.88万元、8,950.65万元、14,728.07万元、15,121.65万元,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.64%、6.35%、10.43%、 10.24%。

  上述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,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,亦未在 2020 年-2022 年年报 以及 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。

  2、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、不完整

  2022年12月5日起,维康药业披露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申报稿、注册稿等系列文件,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。2024年2月7日,公司披露《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》。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、不完整。

 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,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不准确、不完整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、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。

  鉴于维康药业的上述违法事实,浙江证监局拟对维康药业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和500万元的罚款,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60万元至700万元不等的罚款。

  索赔相关

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,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,应当负赔偿责任。

 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,凡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29日之间买入维康药业,且在2024年12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,均有权向维康药业索赔相关投资损失。

 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,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,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。

 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;

  1、股票交易对账单(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,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;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(或打印对账单之日)

  2、身份证复印件

  律师代理费

  如委托律师代理,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,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,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,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。

  (本文由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陈宇霞律师,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,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、圣莱达、、天翔环境、祥源文化、、长园集团、、延安必康、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。)

转载请注明来自夏犹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,本文标题:《维康药业涉信披违规面临处罚,部分股民可索赔损失!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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